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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合理的使用农药及2022《农药管理条例》
编辑:德德沐 类别:植保基础 浏览量:1037 发布日期:2023-02-21

一、为什么要安全合理的使用农药呢?

  • 减少农药接触,保护施药人的健康和安全。

  • 减少农药浪费,最大限度发挥农药的作用。

  • 减少因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药害,保护农作物的安全。

  • 正确使用农药,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 正确使用农药,避免土壤农残,保护下茬作物。

  • 科学使用农药,可提高防效,改善品质,增产增收。

  • 科学使用农药,可降低农产品农药残留,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二、如何放心的购买农药呢?

  • 正规场所购买,经销场所两证必不成可少(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

  • 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购买正确的农药。


什么是正确的农药呢?

A.    包装三证齐全(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不购买无标签包装的三无农药。

B.    尽量选择名牌优质的农药(进口农药或国内大厂家农药),品质效果更有保障。

C.    尽量选择自己长期使用的厂家品牌的农药,自己用过,更相信品质。

D.    尽量选择线下销售门店,购买更放心。

三、农药标签象形图的识别

储存和配药.png

喷药安全警示.png

四、农药的安全存放

  • 农药必须专门存放,如放在专门的仓库内或锁在箱子里,尤其是毒性比较大的农药,远离儿童,避免儿童接触。

  • 农药必须与食品、药品、动物饲料或日常用品分开存放。

  • 农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曝晒,淋雨等造成的泄漏,失效。

  • 农药购买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尽早使用,避免因长时间存放造成农药过期后的失效等问题,国产农药一般保质期为2年(从生产出厂时间开始计算,尽量在保质期内使用),部分进口农药保质期为3年,具体保质期时间看农药包装标签。

农药插图.png


五、选择合理的施药时间

  • 选择合理的施药时间,一般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之间气温较高,不要施药,避免产生药害或人员中毒中暑。

  • 施药时应避免降雨天气,气温过高、大风天气(超过3级)不建议施药,防止药物中毒,气温过低也不建议施药,防止作物产生药害。

  • 顺风施药,不要逆风施药。

  • 每天的施药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小时,避免人员长时间喷药中毒。

喷药规范.jpg


六、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 农药使用前或按照农技人员指导二次稀释,先加水,再加药,再加水,农药充分溶解后再开始施药。

稀释农药.jpg


  • 检查施药设备,确保施药设备(喷雾器等)不堵塞,不漏液,能够正常运行,施药时佩戴施药防护设备,胶鞋,防护服等,或穿长袖长裤等。

  • 老,弱,幼,孕,病等不建议施药。

  • 施药时严禁进食、饮水或吸烟。必须远离施药地点,洗干净手脸后才能进食、饮水或吸烟。

  • 不要随意加大农药的用量、施药次数和改变施药方法。

  • 施药完毕应及时清洗喷雾器,特别是施用过除草剂的,更应清洗干净以免下次用药时造成药害。

  • 施用除草剂的喷雾器应专用。

  • 施药后要及时清洗,更换干净的衣物。施药时穿戴的衣物在下次穿着前必须洗净。

  • 在施药过程中如果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离开施药地点,脱掉被污染的衣物,并尽快就医。

  • 就医时要注意携带农药的包装或标签,以便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就医喷药.png


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有关的法律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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